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促进继续教育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包括各类高级研讨班、研修班、进修班等高层次继续教育和各种培训班、辅导班、短训班等。 第三条 学校按照“大力发展、规范管理、保证质量、鼓励创新”的总体要求,支持有利于体现我校学科优势和特色、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 非学历教育培训应遵循“先进性、针对性、实效性”原则;教学内容应突出“新理论、新知识、新观念、新技术、新方法”。 第五条 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由继续教育学院培训部统一组织,归口管理。 第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为培训单位提供培训信息咨询和项目推介服务,组织协调培训项目的开展。 第七条 与校外单位合作时,应慎重选择合作伙伴,了解合作方的详细情况,明确约定双方的责、权、利,不得承诺超出学校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培训部应遵守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将非学历教育培训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管理,不得自行收费,也不得将培训经费挂靠、转移到其它单位。 第九条 培训部应选聘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熟悉培训业务的专家担任授课教师,并加强教学评估,保证教学效果和培训质量。 第十条 继续教育学院在培训结束后,对合格的学员颁发统一印制的结业证书,并进行电子注册。 第十一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不得举办冠以“铜陵学院”名称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不得擅自将校内公共资源给校外培训机构使用。 第十二条 对在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继续教育学院会同监审处、财务处、保卫处等有关部门进行查处,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组织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质量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自2018年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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